为加强和改进我队(中心)劳动纪律管理工作,进一步规范员工劳动纪律管理,规范各类假期管理和落实考勤制度,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队(中心)实际情况,特修订本制度。 一、职能部门 队(中心)组织人事部门为劳动纪律的主管部门,主要负责考勤工作、请假销假、兼职管理等劳动纪律管理工作,并对各二级实体单位相关工作进行培训、指导和检查。各二级实体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劳动纪律管理工作。 二、考勤管理 考勤以个人签名的方式进行。 (一)日常考勤管理 1.考勤是队(中心)劳动纪律管理的基础性工作,是干部职工工资发放、岗位聘用、职务晋升、年度考核及奖惩的重要依据。每月考勤周期按自然月计算,即每月1日至每月最后一日。 2.机关各科室干部职工考勤由队(中心)组织人事部门负责,队安保科协助考勤汇总、统计、报送、存档工作。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为本单位考勤工作第一责任人,并指定专人负责考勤汇总、统计、报送、存档等考勤管理工作。 3.考勤应规范、及时、准确,不得瞒报、漏报、谎报、虚报,如有弄虚作假要追究负责人的责任。考勤统计情况于次月5日前上报组织人事部门。 4.干部职工应严守劳动纪律,上班不得迟到、早退、脱岗、串岗,不得在上班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。 5. 由队(中心)组织的活动、会议、培训学习及各类值班等须统一考勤管理。无故缺席的,每一次按旷工半日计算。 6. 因特殊原因造成迟到、早退,能及时向考勤人员说明原因的,不列入处罚范围。 7. 违反考勤制度处罚标准:每月迟到、早退6次以内不做处理,6次以后每累计3次按旷工1日计算,旷工1日扣罚当日的工资;年度累计旷工5日及以上的,年度考核结果不得为优秀;连续旷工15日,或一年累计旷工达30日以上的,经队研究决定,由队组织人事部门提前30日出具书面通知,予以办理辞退手续或下岗处理。 (二)人事变动考勤管理 1.队(中心)之间的人事变动,以组织人事部门下发调令报到时间为准,由新岗位所在单位续计当月考勤。 2.未办理正式调动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,离岗期间视同旷工。 3.因工作需要办理调岗手续的干部职工,需在规定到岗时间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,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可最长延期至5个工作日,否则按旷工处理。 (三)学习培训、出差考勤管理 干部职工参加各类学习培训,因公外出、出差等,手续完备,按满勤统计。 三、请假管理 干部职工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,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出勤的,应严格按程序办理请假、销假手续。 (一)请假批准权限 3天(含3天)以内由所在科室(部门)、二级单位审批,3天以上由所在科室(部门)、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大队分管领导审批。科室(部门)及二级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请事假,3天(含3天)以内由大队分管领导审批,3天以上报大队主要领导审批。 (二)请假手续办理 1.干部职工请假须由本人至少提前一天提出书面申请,明确起止时间、事由,经审批后方可请假。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的,按旷工处理。 2.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履行请假手续的,须于当日按审批权限电话向上级负责人说明原因,经同意后方可请假,并于事后一天内补办请假手续,否则视同旷工。 3.请假期满后,应在上班当天向考勤人员办理销假手续。如有特殊情况需续假的,须提前一天按审批权限电话向上级负责人说明原因,经批准后可顺延,否则按旷工处理。 (三)请假类别 请假包括:探亲假、年休假、事假、病假、婚假、产假、丧假等。 1.探亲假:干部职工应在春节集中休假期间使用探亲假,特殊岗位的职工,由各单位(部门)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安排,原则上在上班期间不另批探亲假。 2.年休假:春节集中放假天数扣除法定休假日之数,未达到国家规定年休假日之数的,可提出年休假申请。 3.事假: (1)干部职工处理私人事务,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或节假日。确有特殊原因需占用工作时间的,可以请事假。 (2)全年累计事假(不含用年休假冲抵的天数)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。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(不含20个工作日),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。累计超过6个月的,符合机关事业单位辞退、解除聘用合同条件的,按辞退、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。 4.病假:凡请病假的,必须出具县级(含县级)以上医院的证明。患重大疾病需长期休养的,且有县级(含县级)以上医院证明的。休病假结束后,凭县级(含县级)以上医院康复证明,可按时复岗。未能复岗的,其工资参照病假期间工资发放规定执行,或者依据有关政策规定解除劳动合同。因病丧失工作能力的,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病退手续。凡未履行休假、续假报批手续的,托病拒不上班工作的按旷工处理。 5.婚假: (1)凡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,职工入职后领取结婚证书可享有婚假。婚假需在领取结婚证书半年内(以发证日期为准)一次性休完。职工凭结婚证书提出申请,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休假。 (2)结婚双方属晚婚年龄的,可享受15天婚假(含公休假日)。具体规定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及当地政策执行。 6.产假: (1)女职工生育假一般为165天,其中产前可休息15天。如遇特殊情况,经批准可适当延长,但最多不能超过180天。女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,按计划生育相关规定办理,不适用本规定。 (2)女职工在计划生育政策允许范围内,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,持医疗机构证明,给予15天休息假;怀孕满4个月以上(含4个月)流产的,给予42天休息假。 (3)男职工按照审批权限报批的,可陪产假15天。 (4)哺乳期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每天可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,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可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。 7.丧假: (1)职工的直系亲属(父母、配偶或子女)死亡时,给予3个工作日(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)的丧假(不含外地干部职工奔丧往返路程时间)。 (2)职工的岳父母或公、婆死亡时,需要其料理丧事的,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。 (四)有关事项说明 1.事假工资标准 全年累计事假在8个工作日及以下的,其工资和省规定的津贴补贴照发。全年累计事假超过8个工作日的,从第9个工作日起,其基本工资、省规定的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按日减发。其日减发计算方式为:每月列入工作基金管理的扣除改革性补贴外的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.75天。试用期、见习期、熟练期工作人员的工资扣减分别以本人实际执行的试用期、见习期、熟练期工资标准为基数。 2.病假工资标准 病假待遇按国务院《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假期生活待遇的规定》(国发[1981]52号)执行。 基础工资部分: (1)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,发给原工资。 (2)职工病假超过2个月的,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: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,发本人标准工资90%;满10年的工资照发。 (3)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,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: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,发本人标准工资70%;满10年及其以上的,发本人标准工资80%。 津贴部分: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,对病假未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,可按聘用合同或有关规定酌情减发岗位津贴。当月病、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,停发岗位津贴。 3.享受探亲假的职工,在探亲假期内(含路途)其工资照发,按规定享受往返车船费报销待遇。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,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%以内的,由本人自理,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。经批准出境探亲的职工,其境内(从工作单位到出境口岸)往返车船费的报销与国内职工探亲的待遇相同,出境后的路费、医疗费自理。 4.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、病假、事假的,其见习期应相应延长。 四、兼职管理 1.职工不得私自在地方企业(社团)兼职。因工作需要,本人又无其他兼职,且所兼职企业(社团)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,经大队党委或报局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后,可兼任1个企业(社团)的职务。 2.经批准兼职的,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企业(社团)提供办公用房、车辆、资金等;不得以企业(社团)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;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、摊派、强制服务、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。 3.兼职不得领取薪水、奖金、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各种名目补贴等额外利益。 4.兼职任期届满拟连任的,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,兼职不超过两届。 (2018年12月修订) (责任编辑:admin) |